陈培永:重思马克思的“公民”和“公民权”概念

 

 
 

陈培永:重思马克思的“公民”

和“公民权”概念

 
 
 
 

摘  要:马克思的公民理论有独特的逻辑进路,对于思考今天公民问题的实质以及公民权的未来发展有重要启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造成了现代人的“人格分裂”,人在政治国家中是社会存在物、公民、“公人”或“法人”,但在市民社会中,人则是利己存在物,作为个体、作为私人而存在。仅仅在政治国家层面赋予个人以公民地位和公民权利是不够的,现代人只有从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的统治中走出来,摆脱私人、利己之人的本性,才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人在市民社会中具有公民的基础和素质,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公民;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主人,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切切实实拥有公民权的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的出现,公民权的切实呈现,是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一致的进程。

 

关键词:公民;公民权;人权;政治解放;人的解放

 

公民可以说是现代个体的公共形象,是主体概念的政治光环,是众多政治哲学家推崇的现代人的积极角色。只是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公民范畴和公民权理论属于自由主义传统,马克思主义恰恰是忽视公民或者不把公民和公民权看作核心范畴的理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公民”一词出现的频率确实不高,但这并不能说明不存在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公民理论,也不能说明马克思主义不主张公民权的实现。以文本为基础,我们会发现,马克思主义的公民理论有独特的逻辑进路,也有颇为独到的见解,对于思考今天公民问题的实质以及公民权的未来发展有重要启示。

一、公民的政治解放意蕴

众所周知,“公民”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就开始出现,但当时能被称为公民的人数量较少,而且局限在严格的等级制序列中,相对于平民、奴隶等,属于享有特权者,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所蕴含的政治平等相悖。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覆盖面极广,几乎向一国所有人开放,而且消解掉等级、阶级的意蕴,表征着现代人没有差别的、平等的政治地位,一谈公民,似乎就代表着国家的主人,代表着关心公共事务、有积极参与意识和能力的人,因此备受中外思想家和普通大众推崇。而马克思恰恰要揭示这个现代公民本身的问题,他要讲清楚的是:公民是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在其光鲜外表背后存在着什么样的内里?如何才能将我们赋予公民的政治特质落到实处?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探讨公民问题的最重要作品,也是我们理解为什么马克思主义传统并不像自由主义传统那样把公民看作核心范畴的重要文本。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讲到两种类型的解放:一种是政治解放,一种是人的解放。在他看来,现代公民是随着政治解放的出现而出现的,或者说是政治解放的产物。管窥公民的全貌,必须深入分析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的特征。

政治解放可以简单理解为人在政治领域的解放,其特征首先表现为政治国家自身的解放,即国家不再通过宗教获得合法性,不再受某种宗教支配和限制,不再依靠神秘性和神圣化、以君权神授等口号来维系统治,也可以宽泛理解为不再通过造神运动、神秘化个人来获得合法性。所有国民不被强迫必须信奉某种宗教,国家也不再理会自己成员信奉的宗教,无论是犹太教徒、基督徒,还是其他的一般信徒,不会因为信哪种教而地位不平等。宗教信仰不再具有共同性的本质,而成了私人的事务、任意的行为。

国家成为新的寄托,它代替了神,被认为是可以让人获得自由的神圣力量。人们对宗教的幻想、幻梦和期冀转移到政治国家上,相信通过国家的力量,通过国家机构的合法合理正当设置,就能够实现个体自由。国家自己制定规则,通过民主形式、法治方式来治理,其最重要的工具是法律。所以,政治解放是以突出法律规范、实施民主法治、确立法治信仰为特色的。人们也相信,法治是最正当、最有效、最值得信任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法律的制定、调整和完善,人类社会就能走向自由解放、公平良善。没有法律的完善,没有法律的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公平、人的自由可言。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有了对自由等权利的保障,就找到了通往社会公平的光明大道。甚至毫不夸张地说,法律就代表着绝对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就是真正的公平,法治的社会就是公平的社会。

经过政治解放的国家,也正是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每个人的公民、法人地位,它宣布不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差别,每一个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其各种政治权利都应得到平等保障。现代的公民就是从此而来,每个人作为“公民”获得认可正是在政治解放后实现的。而未经过政治解放的国家,公民以及公民权是不可能想象的,这个时代起主导作用的是特权,是等级,是少数统治者享有特权,所谓的人民都是作为臣民,没有自己的意志,隶属于他们的统治者,他们被认为天生就该服从特权,安于自己的等级。这种特权和等级还被说成是天生注定的,改变不了的。正是在政治解放后,“法代替了特权”[1]317,人从特权和等级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体。

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解放,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不可撼动的地位。每一个人都被认为享有人权,只要是人,就无一例外地享有。而且这种人权是天赋的,生下来就有的,不能被任何人剥夺的。公民权利神圣不可被侵犯,因为有法律、有国家作为后盾保障。如果有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那就是侵犯了国家,亵渎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惩罚。人们也不会因为没有财产就没有政治权利,国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以政治方式宣布了私有财产无效。这是政治解放催生的新景象。

政治解放是实实在在的解放,是人们能够感受到的解放。自由主义理论应该说是政治解放的理论集大成者,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是政治解放最终完成的标志。马克思并没有否定自由主义理论和资产阶级革命实践取得的成就,他与自由主义分道扬镳,是因为他发现仅仅在政治国家层面赋予个人以公民地位和基本权利是不够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根本的方面,第一,虽然在政治国家宣布人是公民,但现实中的人离公民还有很远的距离;第二,虽然赋予人以公民权和人权,但这种权利只被少数人所享有,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获得。自由主义只是完成了也只能要求政治解放,它以为在政治上确立民主和法治的地位,确保人的自由、人权,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就达到终点了。

马克思要追问的是现代公民和公民权背后的问题,为什么如此好的公民和公民权设定却在现实中难以实现?马克思不是反对公民和公民权本身,而是质疑公民和公民权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如果仅从公民本身以及人们赋予公民这一概念的理想意义来看,当然看不出问题所在,反倒会对任何否定公民权利的说法充满质疑。我们很多时候是被范畴所吸引而无视事实,当我们不满意事实而去批判范畴时,人们会以为是在反对范畴所包含的进步内容本身。马克思当然不会反对公民的法律地位,如果连公民和公民权都反对,这无疑是开历史的倒车。那些总认为马克思主义强调斗争、革命而连最基本的公民权、人权都反对的观点,要么是理论的近视,要么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故意诋毁。

二、公民的“两张皮”

现代公民有何问题?为什么在现代社会难以看到思想家所设想的理想公民形象呢?马克思在考察政治解放的后果时实际上给出了很好的回答。在他看来,政治解放促使人类历史的新阶段出现了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一个是政治国家,一个是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的相对分离,确立了个体的主体地位,造就出备受推崇的作为政治人的公民主体,但其割裂也导致了现代公民总是批着“两张皮”出现,变成“两面人”。同是一个现代人,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中却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扮演着截然不同的正反面角色,这是现代社会遭遇的主体困境。

漫长的人类历史时期,其实并没有今天我们所说的独立的“社会”存在,政治解放前的“封建社会”紧紧依附于国家,具有高度的封闭性、整合性,直接具有政治性质。它不是独立的,而是作为国家政治秩序的一部分,像铁桶一块,牢牢得将臣民控制住,以维系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人们所有的活动都是政治的,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都以领主权、等级和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甚至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是政治的,他们信奉什么都有统一的规定。正是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了一切等级、特权、同业公会、行帮,也消灭了旧的社会的政治性质,最终使旧社会解体了,“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1]44不同于旧社会的市民社会随之出现,它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概念,是不直接具有政治性质的、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新型”社会。

市民社会有着与政治国家不同的运行原则与运行机制。政治国家要求共同体利益至上,市民社会则以个人利益为尊。政治国家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法律道德规范,市民社会则给人足够多的自由空间。政治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来运作,市民社会则通过商品经济活动,通过社会舆论等方式运行。政治国家再也不能将触角完全伸向市民社会,不再把个人的一切思想和行动都看作是应该控制的,它承认人的思想观念的多样化多元化,承认个人在公开场合之外的隐私。个人的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思想观念不再具有政治或国家特色,人不再直接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个零件,而是可以选择参与或不参与政治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抱负选择是否投身于其中。每个人作为公民在遵守政治国家秩序的同时,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思想领域则拥有广阔的自由空间,可以不受国家权力的制约,尽情享受自己的财富带来的愉悦,当然,如果有财富的话。这就是现代公民的日常生活状态,是现代人能够感受到的进步。

但在使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政治解放也因带来两个领域的对立与割裂而带来新的社会难题。归根结底,政治国家推崇普遍利益、公共利益,提供共同体的和谐与融洽,尊重公民的权利与尊严,也要求公民树立共同体意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服务公共利益。市民社会则是利己主义的领域,强调私人利益、个人主义至上,实际上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个人的世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使每个人都过着双重的生活,既过着“天国的生活”,又过着“尘世的生活”:“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30

双重生活使现代人既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又作为国家生活中的公民,“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1]46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带来了现代人的“人格分裂”,“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彼此分离的。因此,国家公民也是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彼此分离的。”[2]96在政治国家中,人是社会存在物,作为公民、作为“公人”、作为“法人”,人被要求要与人互帮无助、友好相处。在市民社会中,人是利己存在物,作为个体、作为私人,人把他人当成工具、自己也成为工具。作为公民与作为私人在现代人身上激烈斗争,容易导致人有一副光鲜亮丽的皮囊,皮囊下面却是肮脏的内容。现代社会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有些人在政治领域、公开场所衣冠楚楚,谦谦君子,在经济领域、私人空间实际上则是卑鄙小人,一肚子坏水。

马克思提出了问题:哪一种生活中的“人”更具有现实性,更具有真实性?很遗憾,答案是市民社会的成员,过着利己生活的人。“人,正像他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样,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与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为他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1]46市民社会的利己的人被认为是正常不过的,是自然而然的。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被承认,作为公民则被认为是远离现实的抽象。“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1]43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沦落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作为公民、公人,则变成了一种美好的想象,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再怎么说公民作为人,是享有主权的、最高的存在物,他也只是市民社会的成员,是要考虑自己私人利益的人。

公民本来应该姓公、为公,公民本来应该把政治国家的生活作为追求的生活,但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来说,国家的生活其实只是一种外观,是暂时的例外。他的日常生活是自私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的,他只是偶尔过过国家的生活,一种高大上的生活。本来是理想的共同体生活,真正属于人的类生活变成不可能实现的,变成一种幻想。人们不再相信真正属于人的公民的生活,反而相信人与之人之间的自私、竞争的生活才是真正的生活。人们因此陷入到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国家和代表私人利益的市民社会的冲突之中。正像宗教中的天国与尘世的关系一样,政治国家给人美好的愿景,市民社会却又让人无情地面对现实,让人感受到无情的竞争和互相伤害。

这种公民是我们所想象的被赋予美好特质的公民吗?马克思揭示了很多人只具有公民之形式而不具有公民之实质的根源。这种公民所带来的社会怎么可能是人们所期冀的理想社会呢?政治国家的理想实际上已经被市民社会的现实消解了,马克思揭示了现代社会为什么远远达不到人们要求的根源。归根结底,现代社会所塑造的人是利己主体而非为公之人,公民只是其外表,内里却是私人,公民还只是抽象的设定,私人确是实实在在的具体。

三、沦为形式的公民权

马克思在剖析公民之后,对公民权、人权也进行了深刻反思。政治解放赋予了现代人公民权,把保障人权确立为现代政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人权以及自由、平等等权利本身而言,马克思并不反对,他还认真探讨了人权的构成部分,在他看来,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即与别人共同行使的参加政治共同体、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公民权利的范畴。另一部分则是与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不同的人权(droits de l’homme),信仰自由就属于这些权利之列。如果再要扩展的话,还应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马克思没有提及这些权利,只是提到了信仰自由。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是由国家保障的人权,这是不能抹杀的进步。但马克思还要进一步追问,让我们看到自由权、平等权的实质,不要被人权的外衣遮蔽而看不到其中的内核。

公民权的问题源于公民的问题,人权的问题源于市民社会之人的问题。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自由是什么?自由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这可能是我们最熟悉不过的自由的表述。马克思看到的是,这种自由只是作为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的自由,是分割的、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所谓的平等只不过是作为孤立自在的单子的每个人拥有的自由的平等。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相分割的基础上,它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马克思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必然成为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维护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马克思因此称之为警察的概念。市民社会因此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超出自己的利己主义,安全是它的利己主义的保障。公民权必然归结为或沦落为安全权,要求国家保障安全成为基本诉求,这是现代社会已经呈现出来的状况。

人权无非也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以及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1]42这种人权的设定是国家和法律对市民社会无奈的表现,是对市民社会孤立个体、利己个体的认同而不是改造,马克思表达的遗憾是,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被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人权无非是对利己的市民个体的承认。人生活在市民社会中,只是作为利己的人,有自己私人利益的人,为获取私有财产而不惜一切代价的人,这决定了人能够获得的自由注定会沦为私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就是不受社会影响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

政治国家保证的人权、公民权实际上也只是这种私有财产的权利,以及拥有私有财产的人的权利。“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宗教,而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牟利的龌龊行为,反而是赋予人以经营的自由。”[1]312马克思因此甚至认为“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具有同样的意义”,“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必然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联系的独立的人,即为挣钱而干活的奴隶,自己的利己需要和别人的利己需要的奴隶。”[1]312-313市民社会的人在表面上看有最大的自由,有似乎尽善尽美的个人独立,但却是十足的屈从和非人性,是金钱和私有财产的奴隶。到底是承认人权,还是承认钱权、财权?这无疑是马克思对现代社会的深刻反思。

马克思还要进一步追问,也是他一贯提出的问题,仅仅有政治国家的确认,人权就能够真正实现吗?公民享有的自由、财产、平等、安全等权利就能落到实处吗?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不可侵犯,但谁保证人就能成为公民,就能拥有这些东西?现实的悖论正是,法律可能没有给你很多的政治权利,但你可能享有实际很多的政治权利。但反过来说,法律可能给你很多的政治权利,但你不一定就能够享有这些权利。政治国家层面上确认的权利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因为市民社会的基础已经决定了政治权利的形式性,不去改变市民社会,就没办法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到头来,我们会发现,谁有财产,他才是人,谁有的财产越多,他才享有更多的人权。你没有财产,你连人都不是,怎么可能会给你人权?正如有些人,倾其一生也不一定能学会如何做人、做个好人,有些人倾其一生也不一定能够获得拥有财产的权利,获得人权。

人们以为能够通过政治国家的力量改造市民社会,实际上政治国家却是以这种市民社会为前提和基础的。因为政治国家把市民社会的要素,即个人的需要、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看作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作无需进一步论证的前提。政治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制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取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但实际上并没有废除这些差别,相反,它根本没有试图消除这些差别,还以这些差别、这些特殊性为前提,国家的设置建立在这些差别的基础之上,所追求的方向只是维系这些要素之间的平衡。所以,从政治上宣布私有财产无效,只是在政治形式上废除了私有财产,实际上政治国家并没有摆脱私有财产的控制,私有财产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它已经深入人心。这注定了政治解放所宣称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因为政治上给你平等,却是以经济社会中不平等为前提的。政治国家改变不了市民社会的状态,正像宗教向往天国,但不得不承认尘世的局限性一样,政治国家也不得不承认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政治国家的解放没能带来市民社会问题的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反倒使政治国家的解放沦落为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

人权和公民权的形式性,还表现为它有可能沦为维持国家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关于人权、自由权的理论和实践有可能是断裂的,理论上认为,个人权利是基本,政治国家是人权、自由权的保证,但在实践上,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同政治国家发生冲突,就不再被认为是应该保障的权利。比如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侵犯通信秘密公然成为常事,新闻出版自由也会被以保卫社会安全的名义取缔。喊人权、自由、平等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人权、自由、平等是否只是作为一种形式,是否先天“营养不良”,是否作为权力运作的“遮羞布”。马克思无疑是冷峻的思想家,他不满足于冠冕堂皇、好听动人的政治话语,而是狠狠地盯住它是否能落到实处,是否这些话语本身只是画饼,根本不能用以充饥。

四、通往实质公民权之路

马克思主义提出的是公民的适格性问题,也是公民权如何切实实现的问题。承认人权,确立公民权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应该是保证它们不只是政治国家层面的理念和价值,而是活生生地出现在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可见之物。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让现实之人有成为公民的条件,有享受人权和公民权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即是说,不是仅在政治国家领域把人称为公民,不是仅仅赋予人以公民权、人权就够了,问题在于市民社会领域,在于物质生活关系中使私人具备公民的资质,根本上是要让公民真正的是“公”民,而不是公民背后掩盖着的自私自利的人。

自由主义抓住了政治领域,局限于追求政治上的自由权、公民权、平等权,而忽视了物质生产领域的不自由、不平等,已经注定不可能带来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和公平。个人自由、社会平等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在生产领域,而不是市场的交换领域和注重权利的政治领域,不能在政治上讲人人自由和平等,而在经济社会领域讲弱肉强食。马克思主义无疑是自由主义的批判者,但不是盲目的批判者,它不仅要抓住政治领域,还要抓住生产领域,不仅要追求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公平,还要追求经济社会领域的自由和公平。从关注政治国家层面的公民、人权,再进一步关注生产领域的社会成员的真实处境,解决生产关系的公平,才是真正抓住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质,也才能真正超越自由主义。

沿袭马克思的思路,我们才能发现现代社会真正的问题之所在。政治解放后的社会,人们面对的最主要的束缚不是国家权力,不是神圣宗教,而是一种新的事物的统治,这种事物就是私有财产。这种私有财产的统治不是政治解放所能解决的,反而恰恰是政治解放容许的结果。政治解放只是国家的解放,只是使国家摆脱限制,成为自由国家,但它并没有使人完全摆脱限制,成为自由人。人只是获得部分的解放,在政治领域的解放,而且还只是一部分人获得解放,只不过,相对于封建社会是土地贵族的解放一样,现在是金钱贵族的解放。马克思主义要进行的事业,就是把人类社会从政治解放推进到人的解放。政治解放只是作为人的解放的一个阶段,是“局部的纯政治的革命”,这种革命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其结果是停止在政治国家的门槛前,阻挡了人的解放的进程。

人的解放不是局部的纯政治的解放,不是部分人的解放,而是彻底的革命、普遍的人解放,是超越政治解放的再进一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既是批判又是完成其未完成的事业。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人的解放,应该是人们在所有领域,不仅是政治领域还包括经济社会领域的解放,而且不仅仅是有财产者的解放而是大多数人的解放。要完成这种人的解放,要切实实现政治国家赋予公民的公民权,就得回到市民社会领域,回到物质生产领域,解决少数人获取财富、人与人之间不平等、人受私有财产统治的问题。

马克思写道:“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1]46真正的公民的的出现,在人的解放的视域之下审视,需要努力的方向应该有三个层次:

其一,“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存在于每个人身上的公人与私人、公民与市民的矛盾将被消除,人不再是两面人,不再同时作为政治领域的公民与经济社会领域的私人,不再在公共领域、政治生活中道貌岸然,义正言辞,在私人领域自私自利。市民社会的生活与政治国家的生活合二为一,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始终如一的人,公民的身份具有根本性的地位。

其二,人不是孤立的自由的个体,人是社会存在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互相对抗、互相剥夺的关系,而是密切交往、温情友爱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为己的盲目竞争,人作为个体与其他个体以及共同体的矛盾被消解,在个人生活、劳动、以及与他人的关系中,他能够与其他人一起,关心共同体,关心集体利益,并能够做到将个人的利益诉求与其他人的利益诉求、与共同体的利益诉求统一起来。

其三,人完全认识到并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力量,每个人的力量都是社会的力量,都是每个人能分享到的力量。人们意识到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还是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人的力量不再作为外在的力量,人手的产物(商品、货币、资本、财产)不再支配人,人脑的产物(宗教、神话)不再被人所膜拜,人的社会交往的产物(政治权力)不再统治、支配、压制人。

只有一部分人成为公民是不够的,只在政治国家领域被宣布为公民也是不够的。人人必须都能成为公民,必须从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的统治中走出来,摆脱私人、利己之人的本性。因此,公民的出现,公民权的切实呈现,是系统性的、整体性的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可以说是与马克思主义追求的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目标一致的进程。每个人在市民社会中必须具有公民的基础和素质,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公民;每个人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主人,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切切实实拥有人权和公民权的人。这是马克思提出的在今天依然有启示意义的思路。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原文发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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