郇庆治、赵睿夫: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人类共同价值基础及其时代拓展
摘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人类共同价值基础。具体地说,和平与发展是时代认知层面上的价值共识或基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和谐演进的前提性要求;公平与正义是制度构建与运行层面上的价值规约或基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新型国际关系建设的秩序法则;民主与自由是目标目的层面上的价值共识或基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趋向进步的终极性要求。携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新时代外交理念与战略,既是对于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原则的守正弘扬,也为这些理念原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背景语境下的意涵扩展重塑提供了现实舞台。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
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表的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中明确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1]这是我国领导人首次明确阐述对于全人类共同价值核心内容的政治与政策理解,以及它对于新时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外交理念与战略的基础性意义。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文本与场合中对二者间的相互关系做了更为详细系统的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与实践的重要方面或维度,彰显了中国政府与人民对于创建一个更美好世界的负责任大国担当与气度。[2]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全人类共同价值”概念界定的中国观察视角及其基本内容做出分析,然后分别讨论,全人类共同价值何以构成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外交理念与战略的价值观念基础,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现实实践又如何可以丰富拓展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时代意涵。
一、“全人类共同价值”:中国视角与立场
在讨论人类共同价值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价值概念的基本意涵。在最普遍意义上,价值可以概括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效用、效益或效应关系。因而,价值概念既具有极高的思辨抽象性,也可以具象化为实体或量的范畴。同样重要的是,对某一事物价值量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或在许多情况下取决于价值主体的认知与态度,也就是“价值观”。因此,无论是哲学学界近年来持续关注与讨论的“价值论转向”议题[3],还是由于社会秩序发生巨变而提出的“价值重建”[4]吁求,都是一个与社会主体的主流价值观及其变革密切相关的复杂问题。价值观关乎社会主体的观念认同与行动选择,不仅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层面上的问题,还是关涉到社会普通公众的基本需要满足与全面发展的问题,当然也是社会共同体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过程中无法绕过的基础性问题。
1.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视域中的“价值”与“共同价值”
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立场来看,既要承认价值的客观物质属性,也要承认价值的社会历史属性。就前者而言,价值关系或价值物的形成与存在,离不开一定形式的物质实体或载体,包括像审美精神娱乐之类的“虚拟性”价值;就后者而言,价值主体一般会呈现为社会历史性的主体,而不是孤立的、感性的个人,尽管并不能否认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做出价值判断。作为唯物主义“新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对象不再是与人相分离或无关的自然界,而是以实践为基础,把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统一于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之中,从而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价值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语境中,实践是人类根据自身价值理想而对现有状态(包括外物与自身)的自觉改造,人的价值目标不断在自然世界中得以显现、实现[5]。因而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把抽象的价值问题带回到“现实实践”[6]的具体场域,并将其与人类自然探索、人类社会进步、人类社群解放的宏大使命紧密相连。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也包含着清晰的政治经济学向度,其劳动价值论系统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价值关系实质就是异化的人类劳动本身的历史事实,揭示出经济价值作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不同人类发展阶段的多样态呈现形式,从而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创造与分配问题提供了丰厚的理论资源。[7]
概括地说,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关系(事实)不是孤立、封闭的存在,而是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凝结在人的具体生产与生活现实之中,是人的类本质及其外化活动的结果,因而具有鲜明的社会性——“个人只有在社会中、在集体中才能成为现实的个人。所以,考察人的需要、人的尺度,考察价值的生成和发展,就不能仅仅只从个人的角度去进行,而必须具有更广阔的社会学视角和历史的眼光。”[8]由此可以推论,本质上存在(发生)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价值,必然具有公共性的质性或形式,或者说,人类社会历史中既存在个体本位的价值,也存在共同性的价值。这些共同性的价值会激发不同主体间的相互认同,为社会共同体的构建与生成提供认知前提与利益基础,从而维系社会生活的稳定与秩序。总之,所谓“共同价值”,是基于人的类本质与社会生存发展诉求而产生的,并受到世界各国、各民族、各党派等在现实社会中具体需要状况的影响,是针对或涵盖共同主体而非单一主体的价值。
2. 人类共同价值的理论意涵与客观基础
现实中的价值主体虽然是多元而差异化的,但由于作为类本质存在的人始终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生活与生产活动,总会产生各种共性与共同诉求,而这就决定了人类共同价值的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所谓“人类共同价值”,就是基于人类主体视角的对于价值关系类型、价值重要性等级、价值数量衡量等问题的共识性认知、态度和行为。
人类共同价值并不是个别(杰出)主体的主观创造物,而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的结果,其形成主要包括如下两大路径:一是作为人类社会必须具有的生存发展与内部治理和外部交往需要所催生的共同性价值;二是人类社会交往范围不断扩大过程中聚合而成的共同性价值。这两大路径反映了人类共同价值本身的复杂性,既关涉到内部化的、从个体需要层面出发的价值诉求,也关涉到外部化的、受共同体认知与行为影响的价值诉求。具体地说,人类共同价值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元素,至少包括人类社会(家庭、民族、宗教、国家)、区(地)域性社会共同体、共同体间的交往活动及其形成的共同利益等。对此,马克思多次指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9]由此可以认为,共同利益或关切是人类共同价值赖以形成或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共同价值主体能够维护价值共同体、增进彼此认同、合作追求共同价值目标的社会生产与生活根基,如果未能建立起稳定的共同利益或关切基础,共同价值也就难以长期存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国际政治经济与文化合作的不断扩展,世界不同地区、民族、国家、信仰、文化的价值主体拥有越来越丰富的共同资讯、共同议题、共同感知,由此也就带来了越来越多元化外表下的共同利益或关切。而这种多元化基础上的共同需要与利益也就意味着,不同社会、民族国家、区域共同体之间围绕“人类共同价值”认同和取舍上的关系将变得愈益复杂。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交往的全球范围内拓展,使得“全人类共同价值”有了更为坚实的形成与展示条件,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地域和文化之间的价值观差异,也可能会引致前所未有的张力或冲突。
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共同价值”是相应范围内的“共同体”得以生成与发展的前提基础。一方面,共同价值是生成或构建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是不同价值主体形成联系、联动乃至联合的观念性前提,没有共同的价值认知,也就没有成员间的彼此认同,共同体就会显得向心力不足、凝聚力不强,继而无法达到稳固坚定的状态。另一方面,共同体的存在或构建也会反作用于共同价值,一个拥有丰富合作经验、稳定秩序规范、深厚文化传承的共同体,会通过内部交往的建构与整合,不断强化成员间共同价值的生成与深化,使得成员间相互理解信任,继而潜移默化地产生共同价值,形成新的默契与合作关系,甚至“造就按新的方式生活和交往的共同体”[10]。可以说,“全人类共同价值”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就是这样一种辩证互动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充分认识、维护、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而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努力,又会丰富、深化、制度化我们对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理解和感知。
3.“共同价值”不等于“普世价值”
尽管存在语词构成上的近似性,共同价值(common values)与“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s)是不可以混为一谈的。“普世价值”的提法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神学家孔汉思(Hans Küng)、英国政治哲学家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等。那时,随着世界各国、地区、民族之间政治文化宗教冲突的增多,一些欧美知识分子开始宣扬“一种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的地方和情况下,在几乎所有的时代,都共同操守的价值,而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或在行为中表现出来”[11]。可以说,西方“普世伦理”思潮构成了“普世价值”讨论的实际开端(1993年《全球伦理普世宣言》最初提议使用“全球价值”[12]而非“普世伦理”概念)。21世纪之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一系列以“普世伦理”为主题词的国际会议,“普世价值”开始引发各国学界关注,并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立场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学界的主导性看法是,主张在全球化时代通过不同国家、区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主体或层面上的平等交往,来弘扬与形塑“人类共同价值”,但明确反对本质上是地域性认知与实践的所谓“普世价值”。因为,一方面,“普世价值”基于一种以抽象人性论为依据、以绝对的普遍性为方法的唯心主义价值观[13],包括“普遍共享的客体”“普遍追求的目标和结果”“普遍遵循的规则和规范”等三重具体所指[14],其核心之点则是强调“适用主体上的普遍性”与“时空条件上的永恒性”。[15]另一方面,“普世价值”违背了价值论的一般规定,与“普遍真理”混为一谈,以“价值”之衣行“真理”之事,而忽视了社会历史条件的具体性与价值主体的主客观差异性,把价值共识的交互性扭曲成为特定价值的先在独立性,是一种抽象、虚无的价值幻想。更为重要的是,“普世价值”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概念。究其实质而言,它根植或依附于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立场,预设了欧美国家模式的普世前景,因而其“学术外壳”[16]之下有着鲜明的政治属性或倾向,在本质上是一种“资本主义(欧美中心主义)价值观”[17]。
具体说来,人类共同价值与所谓“普世价值”至少在如下三个方面存在着本质区别。其一,价值公共性的范围划定。共同价值强调时空与主体条件的有限性,并不试图用某种特定的价值“涵盖”一切国家、地区、民族与主体;“普世价值”则强调价值公共性的无限性,并不为自身适用范围设定时空与主体边界,与普遍真理的关系暧昧不清,具有唯心主义色彩。其二,共同体生成的基础设定。具有稳定性的价值共同体是主体间由于价值共识与共同利益而生成的,绝非是先在的、天赋的、命定的,它由多元而丰富的社会历史实践产生,具有生成与存在的客观基础;“普世价值”则以一种天道的形式存在,仿佛人类社会历史中先天就存在着某种理所当然的“大价值”甚或“大主体”,其“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表象下潜藏着“我道即天道”的价值垄断野心,因而其共同体构想的基础是非主体间性的,不利于现实的稳固共同体的建构。其三,政治意识形态的立场实质。人类共同价值是一个中性范畴,强调的是主体间存在的共同价值及其利益基础,并不预设主体的先在属性或具体状貌,换言之,人类共同价值不从属于某一套固定的政治意识形态体系,没有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立场或目的;“普世价值”虽然带有中立性的学术外壳,但其实质却是依附于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并构成了其政治意识形态中“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一环,最终目的则是用西方资产阶级的价值与话语体系来弱化、归化、同化其他国家、地区与民族本身的意识形态立场。总之,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普世价值”这个术语的直接性意涵,而在于它背后所隐含着的欧美少数国家的价值观霸权及其作为支撑的国际经济政治与文化秩序。
二、全人类共同价值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础性意义
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是新时代中国对外关系与国际合作的战略指针,也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18]概括地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当代中国把握世界发展大势、解决突出现实问题、推进人类文明共同进步的负责任大国担当或中国方案,也体现了我们对于当今人类社会与文明所拥有的共同价值、共同目标与共同挑战也就是“共同命运”的深邃认知或“中国智慧”。可以说,“人类命运”和“全人类共同价值”有着十分相近的理论与政治意涵[19],而后者相对于前者具有更强烈的基础或根基意蕴。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发表的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是他首次对“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一重要理念的明确阐述。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同法国德国领导人举行视频峰会时的讲话、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等多个文本与场合,对全人类共同价值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及其相互关系做了系统深刻论述,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气度与担当,向世界贡献了解决当今发展难题、迈向美好未来的中国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论述,包含着至少如下三个主要观点:首先,中国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认真遵循者和积极倡导者,既坚持恪守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理念原则,也大力推动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践行弘扬。“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道路。”[20]其次,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既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全人类价值共识,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持久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推动人类文明稳步向前、追求美好世界愿景的价值凝聚,也是当代人类社会与文明解决世界现实难题、走向共同光明前景的价值智慧。“要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人类文明发展。”[21]最后,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构成了当今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打造这一宏大目标与志向的价值观基础和方法论基础,后者是前者引领规约下的共商共建共享过程,也是使前者得以逐步制度化实现并加以时代拓展的过程。一方面,人类共同价值的实现要依赖或依托于国际公平交往合作,不断巩固价值认同的物质利益基础,从而在切实维护共同利益的同时,把全人类共同价值具体地、现实地嵌入到实现本国人民利益的实践中去;另一方面,人类共同价值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一家独大、一言定论的,要充分尊重各国人民在主客观条件上的多样性,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价值实现路径的探索,从而形成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最大公约数”[22],正确看待差异、理性处理分歧,推动共同价值的不断落实。
那么,应如何理解“全人类共同价值”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性意义呢?笔者认为,这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点。
1.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认知层面上的价值共识或基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和谐演进的前提性要求
和平与发展是现时代的最大主题,直接关系或决定着世界各民族、国家、地区的社会进步与民生福祉。两次世界大战与各种严重武力冲突的惨痛教训让世界各国人民认识到,和平是一切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而经济社会发展则是和平的重要保证。“考察中国和平发展道路产生的时代背景有两个大的视角:一是中国自身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二是世界大国崛起的历史轨迹。”[23]中华民族历来爱好和平,曲折的近代历史使得国人深知和平与发展局面的来之不易;在当代,中国扮演着世界和平倡导者和捍卫者的重要角色,身体力行为世界和平事业做贡献、树榜样。面对当今世界所处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致力于促进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共赢的发展,同时呼吁各国共同走和平发展道路。”[24]中国对于和平共同价值的遵循,具体表现为坚持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不动摇、坚持和平的发展与崛起道路不动摇、坚持和平的对话与交流立场不动摇,世界和平是中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支持,而中国发展也会为世界和平注入鲜活的智慧与力量。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无论自身如何发展,中国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全力捍卫和平这一人类共同价值。
广义上的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说和平为人的生存提供了前提保障,那么发展就为人能够更好地生活提供了现实可能。发展是人类历史前进的动力源泉,唯有不断发展才能走向富强、迎接未来。当然,发展是全面的发展,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发展过程中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人享有发展机遇、享有发展成果,要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25]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视域下的发展,集中表现为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发展理念与新的发展格局。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现实逻辑所决定的。进入新发展阶段明确了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明确了我国经济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不仅是中国发展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核心理念,也是关乎世界人民民生福祉的重要理念。就本国而言,“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26];就国际层面而言,和平与发展是“解决好各种全球性挑战的根本出路”[27],因而必须紧紧抓住和平与发展这两把时代钥匙,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推动人类文明和谐演进。
2. 公平与正义是制度构建与运行层面上的价值规约或基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新型国际关系建设的秩序法则
公平是人类社会相互理解、求同存异、合作互利的价值观基础,而正义则是人类社会信任规则、遵循法度、崇尚理想的价值观基础。当然,公平与正义并不是抽象的理念共相,而是具体的社会价值。作为价值判断,公平与正义是针对主体而言的,如果没有主体参与其中,就没有了衡量的尺度,也就没有了所谓的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也都是相对的,并没有贯穿一切历史阶段、一切价值主体、一切具体条件的绝对公平与正义。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域下,公平与正义虽然具体体现在各不相同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等议题领域,但首先是指国际层面上的倡导合作共赢、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力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国际公平正义的最基本意涵是国家间平等,具体表现为国家间国际地位的平等、国家间国际事务参与的平等、国家发展权利与机会的平等、国家民众认同上的平等诸方面。呼唤公平公正、反对霸权主义、寻求互相尊重、保障机会权益,是当代国际社会公平诉求的重要内容。而要推动国际公平公正追求,就要更多国际主体的共同参与,世界各国“应该共同展现责任担当,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捍卫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28],决不能陷入固步自封的霸权主义、特权主义陷阱。
相形之下,正义是处理国际事务时协调各参与方利益和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注重道义而非一己私利。[29]同时,正义也是国际或全球合作制度建构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国际公共生活的秩序安排或组织形式的价值依据,要求各参涉主体得其应得、受其应受。国际社会生活中各类利益维护与冲突的客观存在,要求正义这一共同价值在场,以便维护好、协调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具体而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正义价值,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五个层面。在经济正义层面上,要促进全球资源均衡分配,防范国际垄断集团操纵利益切分,给予发展中国家充分的自主建设空间,反对经济压迫、经济剥削、经济控制。在政治正义层面上,要维护全球各政治主体平等地位,坚持发展多边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国际霸权与独裁专制。在文化正义层面上,要贯彻文化平等与文化自主理念,在保障主体文化权益的前提下协调不同文化间的交互关系,破解人类社会价值共同体内部的文化矛盾,努力消除彼此间文化隔阂与文化鸿沟。在社会正义层面上,要在社会建设与民生发展中协作互助,着力推动世界各国所面临的教育、就业、安全、医疗卫生等共同性社会问题的解决,不断让建设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30]在生态正义层面上,要明确不同国家、地区或社群之间的环境权责,反对国际生态剥削与浪费性生活方式,促进全人类正当合理地共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31]推进国际公平正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义,可以使共同价值所促成的共识与合作关系最大化,推动形成具有充分主体间性的“国际新秩序”[32]。
3. 民主与自由是目标目的层面上的价值共识或基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迈向进步的终极性要求
民主与自由作为公共生活中的普遍性人类价值,既可以在国家政治、也可以在国际政治的层面上或语境下来理解。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人民民主被界定为实质性的当家作主而不是形式上的程序民主,而民众的自由包含许多方面的内容并特别强调这些自由得以逐步实现的客观物质条件。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33],是人民广泛参与、充分协商、科学决策的民主,彰显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域下,全人类共同价值当然不只是指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但也绝不是唯我独尊意义上的“西方民主”;民主并不是欧美国家文明的专利,西方文明也没有资格自诩民主这一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时代发言人。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民主”至少具有如下两重意涵,一是世界各国应充分认识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在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尊重人民的利益与要求,从而提升人民福祉、完善权力规范、优化治理体制;二是应积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由世界各国通过平等协商来共同解决国际问题,打造多边主义国际格局,争取国际民主最大公约数。对此,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3月29日在刚果共和国议会上发表的演讲中强调指出,要通过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人类文明向前进,以此保障世界的和平稳定、实现人类共同价值、增进人类共同福祉。[34]国际关系民主化是推进国际公平正义的重要动力,也是实现国际和平与发展的现实进路。
像民主一样,人民群众的自由权益也是必须同时在国内和国际政治层面上不断推进实现的目的目标。[35]但是,自由绝不是放任无度或为所欲为,而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辩证统一,没有人能够只享受自由权利而回避应该承担的义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背景语境下,自由是全面发展的自由,是从资本主义剥削性生产活动中解放出来的社会性的实践自由,这种自由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指向更发达的民生事业、更充分的保障机制、更成熟的教育体系、更便捷的行政治理等。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域下,作为一种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自由归根结底还是绝大多数国家中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和各方面自由权利的逐渐实现,而这就离不开国际主体间对话时的尊重与包容、国际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化保障与规范、对国际主体基于自身条件所做出的发展道路自主选择的认可接受。因而必须明确,自由作为一种人类共同价值,其制度保障和实现路径恰恰应是多样化的,无论是在国内层面还是在国际或全球层面上都是如此。
三、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拓展形塑21世纪人类共同价值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代中国关于对外关系与国际合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强调从人类共同命运的时势大局和政治高度来看待自身的未来发展目标与进路,在坚守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原则的过程中丰富与拓展人类价值认知和共识。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维系与发展离不开人类共同价值观念,或者说,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基础,只有立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由理念发展成为实践、由实践发展成为现实,从而切实保障促进人类共同的安全、利益与福祉需要。[36]另一方面,当今世界条件下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多元、多维、多向发展所带来或凸显的人类利益共生点的逐渐增加、基本共识的日益拓展、战略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等,正在越来越清楚地表明世界各国前途命运的紧密关联,而构建或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不仅是对作为其价值观念基础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原则的肯定认可,也将会进一步丰富与拓展这些共同价值的时代意涵,尤其是做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重要节点之际的中国贡献。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或提法,最早见于2010年前后我国政府处理与欧美西方国家关系时对时代特征和世界大势的阐释,强调各国之间已然形成的相互依存、同舟共济局面。比如,2011年9月出版的《中国和平发展》白皮书,明确使用并阐释了“命运共同体”概念,指出国际社会要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以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新理念,寻求多元文明交流互鉴的新局面、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世界各国合作应对多样化挑战和实现包容性发展的新道路。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系统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容互鉴,就是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道路多样化,尊重和维护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37]
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战略的政治理解,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如下两次重要讲话:一是2013年3月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题为“顺应时代前进潮流 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演讲,第一次向世界明确表达了对于人类文明走向的中国期望或憧憬;二是2015年9月在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的联大一般性辩论中所发表的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讲话。其中,第二个讲话不仅强调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创建合作共赢新型国际(伙伴)关系的统领性意义,还提出了对于这种新型关系架构的更为丰富的“五大支柱”阐释:政治上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安全上要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经济上要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文化上要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环境上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可以看出,上述阐述依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哲学价值理念色彩,或者说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细化阐发与表述,而这也就隐含了如何保持理念目标与制度构想、重大举措等不同层面之间的平衡一致问题。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造新型国际关系”[38]作为新时代中国外交的基本方针,表明了我国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战略进路来践行、弘扬与推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整体思路。当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及其实施,还有一个从共识到同心乃至携手共建的问题,有一个承认世界各国不同客观条件所导致的对于全人类价值具体内涵的差异性理解和对于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不同路径选择问题,否则的话,就可能会出现围绕这一议题领域的这样那样的张力甚或冲突。可以说,这方面的最典型实例,就是2020年爆发的全球新冠疫情以及国际社会所做出的合作应对状况。一方面,如何切实保障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权利与生活健康,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的人类民主自由共同价值的最核心关切。对此,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政治决断,并得到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认同与支持。但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些正确主张与政策,并未完全被国际社会的某些成员以及国际组织所接纳。而这其中的许多考量,就不仅背离了对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共识性理解,也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国际经济政治利益竞争的私我性考虑。这充分表明,全人类共同价值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及其实施之间具有的互为前提性和相互依赖性。
其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及其实施奠定了观念上的共识前提、话语上的交流空间和实践上的规范约束。也就是说,对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肯定褒扬,不仅以一种更加明晰的表述方式阐发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的价值观基础和理念原则,即在维护和平发展国际环境的前提下构建公平正义的国际或全球制度框架与运行机制从而服务于世界各国人民的民主自由的目的目标,而且具有重要的愿景构想与战略实施上的实践方法论意义,即决定了“何者为,何者不为”“何者益,何者损”“何者是目标,何者是底线”等一系列重大现实战略问题上的取舍偏好。[39]必须看到,明确地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置于上述这些“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国际社会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其中是有很大帮助的。
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也必须理性面对世界部分国家基于自身的主客观条件所产生的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所基于或蕴含着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差异化甚至不同理解,不能设想或指望它们会理所当然地立即接受我们所做出的表述或阐释。当然,这其中的具体情况要做具体分析。比如,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更多关注或担心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之下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否能够始终吻合共商共建共享的公平公正原则,是否能够真正超越“普世价值”言辞掩饰下的各种新老帝国主义现实做派与逻辑,而对于极少数西方工业化国家来说,事实证明,它们长期以来以人类共同利益甚至地球未来捍卫者自居的诸多漂亮言辞其实是有着明确的利益关切与行为边界的,那就是绝不允许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成为其“制度性竞争对手”,更不用说最终实现超越。对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不同应对之策,对于前者要更耐心地做好政策宣传与沟通交流工作,而对于后者则需要更多用事实来说话或通过自身发展来促进世界各国对于人类共同价值的共同理解与遵守。
其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及其实施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丰富与拓展提供了现实舞台和广阔空间。必须明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外交理念与战略,不仅是一个包含着从理念目标到制度构想再到重大战略举措等三个层面的立体性内容体系,还是一个包含着从政策制定到贯彻实施再到改进完善的持续性过程。[40]就它与人类共同价值的关系而言,一方面,包括全人类共同价值在内的理念原则的统摄性地位是必须始终坚持的,要自觉地贯穿于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各种制度构想与重大战略部署之中,以及从政策最初制定到不断改进完善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另一方面,正是在后两个层面和整个政策制定落实过程中,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原则得以在国际或全球平台上实现可视化、现实化与制度化,而不再只是道德与政治正确的漂亮言辞或空泛之论。可以说,至少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及其实施所涵盖或针对的世界各国范围和受益人群来说,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弘扬与促进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
这方面就要明确区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一是我们无疑需要不断完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及其实施的各个环节与具体内容。比如,对于“一带一路”战略倡议,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都在不断做出完善调整,在更好地体现其共商共建共享宗旨的同时,适时调整经济发展与投资项目的具体方向,以便更好地契合推进人类共同价值的时代意涵,例如通过推进“绿色一带一路”项目和减少、停止煤电投资项目,来体现国际社会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再比如,在抗击新冠疫情的全人类共同事业中,我国政府不仅以齐心协力、守望相助、携手应对的民族抗疫精神,努力做到了对国内疫情的最快最有效控制,而且“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肩负大国担当,同其他国家并肩作战、共克时艰”[41],为世界公共卫生安全与健康事业奉献了中国力量、中国智慧。
二是我们也必须坦然面对少数西方国家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及其实施所采取的诋毁、抗拒和围堵性回应与政策。2020年以来的全球新冠疫情国际合作应对表明[42],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西方国家所真正关注的,既不是包括本国民众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身心健康以及所面临着的严重公共卫生危机,也不是通过正确有效的国际合作应对来改革完善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国际治理架构,而是非常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现实利益竞争,甚至有着显而易见的东西方冷战意识和思维。相对致力于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当代中国而言,这当然是一种道德与政治极低的站位。但这一事实也的确表明,无论是人类共同价值的不断实现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切实推进,都需要实质性突破现存的、少数西方国家依然垄断着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与文化霸权。这并非是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及其实施本身是对抗性或排斥性的,而是说,我们对于它的斗争性一面和终极性革新意涵必须要有更充分的认识。
注释:
[1] 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
[2] 沈湘平:“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共同价值的几点思考”,《社会科学辑刊》2018年第3期,第5~10页。
[3] 冯平:“哲学的价值论转向”,《哲学动态》2002年第10期,第6~10页。
[4] 张曙光:《价值与秩序的重建》,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5] 冯平:“重建价值哲学”,《哲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7~14页。
[6] 马俊峰:《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
[7] 徐彦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溯源、科学内涵及当代意义”,《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21年第2期,第11~18页。
[8] 马俊峰:《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10] 陆树程:《价值哲学和共同体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84页。
[11] 汪亭友:《“普世价值”评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12] 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13] 陈先达:“论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哲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3~9页。
[14] 李德顺:“怎样看‘普世价值’?”《哲学研究》2011年第1期,第3~10页。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普世价值”论批判文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
[16] 汤荣光:《普世价值论辩缘起与走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42页。
[17] 李包庚:《人类命运共同体:破解全球治理危机的中国方案》,当代中国出版社2019年版,第67页。
[18] 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
[19] 李包庚:《人类命运共同体:破解全球治理危机的中国方案》,当代中国出版社2019年版,第81页。
[20] 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0月24日。
[21] 习近平:“同舟共济克时艰,命运与共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21年4月21日。
[22] 央视新闻网:“习近平同法国德国领导人举行视频峰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535621413506881&wfr=spider&for=pc(2021年7月6日)
[23] 王毅:“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 为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1期,第8页。
[24] 新华网:“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xxjxs/2019-09/03/c_1124952899.htm(2013年3月13日)。
[25] 习近平:“谋共同永续发展 做合作共赢伙伴——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27日。
[26]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7期,第5~12页。
[27] 新华网:“习近平国际发展理论彰显中国气魄”,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5-10/07/c_128293593.htm(2015年10月7日)。
[28] 习近平:“展现责任担当,捍卫公平正义”,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9/06/c_1124970020.htm(2019年9月6日)。
[29] 秦宣、刘鑫鑫:“共同价值: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4期,第38~43页。
[30] 李春会、张李斌:“习近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研究”,《理论月刊》2017年第4期,第17~22/44页。
[31] 李永华:“论生态正义的理论维度”,《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8期,第73~77页。
[32] 人民网:“习近平‘四观’倡导国际新秩序”,http://world.people.com.cn/n/2015/0329/c1002-26766215.html(2015年3月29日)。
[33] 习近平:“中国的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9-11/03/c_1125186412.htm(2019年11月3日)。
[34] 习近平:“共同谱写中非人民友谊新篇章——在刚果共和国议会的演讲”,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3/0330/c64094-20971990.html(2013年3月29日)
[35] 袁久红:“论习近平对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的创新发展”,《东南大学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3期,第32~40页。
[36] 董彪、柴勇(主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的发展》,燕山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99页。
[37]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页。
[38]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7~60页。
[39] 丁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和中国角色论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第183页。
[40] 郇庆治:“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全球资源环境安全文化构建”,《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1期,第1~8页。
[4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http://www.scio.gov.cn/ztk/dtzt/42313/43142/index.htm(2020年6月7日)。
[42] 郇庆治、刘琦:“大疫情之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愿景、进路难题及其挑战”,《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21年第3期,第1~17页。
作者简介:郇庆治,新葡萄8883官网AMG教授、博士生导师;赵睿夫,新葡萄8883官网AMG2020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党政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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